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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八、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九、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一、本会按专业分工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在省内各市设立分会,其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专业委员会和各市分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常委理事会负责。

  十二、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十五、原则上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人代表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六、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要问题。

  十七、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及本会所属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和业务交往;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